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1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博望与天津米娅家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博望,天津米娅家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425号原告:杨博望,男,2013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法定代理人:杨某(原告之父),1982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米娅家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北城街交口西南侧尚佳新苑3-1-104号。法定代表人:纪维维,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博望与被告天津米娅家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杨博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博望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博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博望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