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永信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强、高大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永信商品砼有限公司,刘晓强,高大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015号原告盘锦永信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区田家镇马圈子村。法定代表人梁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涛,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强,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生,辽宁省盘山县人,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高大涛,男,汉族,1981年6月17日生,辽宁省锦州市人,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永信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强、高大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永信商品砼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圣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