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保荣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保荣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511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保荣,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3日被行政拘留,后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辩护人陈聪,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保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保荣及其辩护人陈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魏保荣在漳浦县深土镇“鑫港湾”饭店国宾6号包厢内容留许某、陈某、蔡某1、林某1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二、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魏保荣在漳浦县深土镇“鑫港湾”饭店国宾6号包厢内容留许某、魏某、蔡某1、林某1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保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魏保荣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魏保荣到案经过的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本院对被告人魏保荣前科定罪判刑的(2013)浦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证人魏某、林某1、蔡某1、许某、蔡某2、林某2、刘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和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保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归案后,被告人魏保荣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保荣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保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保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捷锋人民陪审员 曾丹菲人民陪审员 姚佳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海斌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