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潘军与曲焕林、陆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军,曲焕林,陆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2民初79号原告:潘军,1966年2月28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曲焕林,1958年11月7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陆基林,1961年8月2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原告潘军与被告曲焕林、陆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潘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9日,被告曲焕林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种地,约定2015年10月19日还款,违约金20%,并由陆基林担保。2015年10月还款15万元,余款5万元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曲焕林在诉讼过程去世,导致诉讼主体发生变化,而原告潘军坚持以曲焕林本人作为其中的被告,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潘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苗忠全书 记 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