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肇庆瀚和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唐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瀚和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唐永,广东万翔宝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肇庆瀚和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法定代表人:张华伟,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彦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永,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万翔宝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利大道。法定代表人:唐永,该公司董事长。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肇庆瀚和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永、广东万翔宝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6)粤128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6)粤128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肇庆瀚和环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9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日 红审 判 员 任 喜 跃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 结 琼书 记 员 邵 丽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