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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超产与宁夏钱城物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超产,宁夏钱城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3489号原告:袁超产,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宁夏钱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建设西街19-3号。原告袁超产与被告宁夏钱城物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袁超产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超产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超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袁超产负担。审判员郜金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蒋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