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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694号

闻桂余、张全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闻桂余,张全顺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694号

申请执行人:闻桂余,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张全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桂余与被执行人张全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全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荣月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