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行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解顺星与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莱西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顺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莱西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285行初199号原告解顺星,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解永升,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诗,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春清,该局政策法规办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莱西市北京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姜水清,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化全,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解顺星不服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解顺星的委托代理人解永升、邬宏威,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曹春清,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化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西土信息复字【2016】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根据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西政复决字【2016】121号)的要求,我局作出以下答复:你申请“书面公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位于上海路北、杭州路东、洙河西、洙河南(八亩地)四至范围内,2003年5月-6月对村民承包的基本农田进行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及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信息,经核实,我市未制作该地块的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2003年该宗地报批时材料中不需要各单位参与清点的资料,我局也未制作该地块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信息。原告解顺星不服,向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西政复决字【2017】1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土信息复字【2016】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原告解顺星诉称,原告2016年8月18日向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位于上海路北、杭州路东、洙河西、洙河南(八亩地)四至范围内,2003年5月-6月对村民承包的基本农田进行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及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的相关信息。2017年1月6日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西土信息复字【2016】7号,声称我市未制作该地块的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2003年该宗地报批时材料中不需要各单位参与清点的资料,我局也未制作该地块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信息。事实上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参与了上述清点清障,并且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5日作出的西土信息公开【2016】71号答复书明确载明,参与清点的单位有纪委监察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委。事实上参与清点的还有莱西市政府、市林业局、市房产局、莱西市公安局。然而被告的答复却声称:我市未制作该地块的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2003年该宗地报批时材料中不需要各单位参与清点的资料,我局也未制作该地块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信息,明显违法。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没有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直接维持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明显违法。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土信息复字【2016】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2、判令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3、撤销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复决字【2017】1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解顺星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底单、查询单;证据2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据3义谭店村关于清点、清障事宜的通知。以上证明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参与了涉案的清点清障事宜,对涉案清点、清障信息予以制作并保存。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辩称,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原告的“书面公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位于上海路北、杭州路东、洙河西、洙河南(八亩地)四至范围内,2003年5月-6月对村民承包的基本农田进行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及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书(西土信息公开【2016】71号)。原告不服此答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西政复决字【2016】121号),撤销了我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西土信息公开【2016】71号),要求重新作出答复。我局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安排工作人员到档案馆进行查询,经查询后得知,该地块涉及7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莱西市2003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3】449号)档案,经对该档案进行每页核实后,没有发现2003年5月-6月该地块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和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信息,遂于2017年1月16日制作了《信息公开答复书》(西土信息复字【2016】7号)并快递给原告,告知原告我局并未制作该地块“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和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信息。综上,我局已依法答复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2、行政复议决定书121号,证明市政府撤销我局的71号答复书并要求我局重新答复;3、资源办关于信息公开查询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我局安排人员对相关的档案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4、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我局依法作出答复书;5、快递单,证明我局于2017年1月16日将答复书快递给原告。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西政复决字【2017】180号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答辩人于2017年3月17日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审查后作出西政复受字【2017】56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同日,答辩人作出西政复答字【2017】56号《提出答复通知书》并送达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该局于2017年3月27日提交了书面答复、证据、依据等材料。经审理,答辩人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西政复决字【2017】1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答辩人作出的西政复决字【2017】180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莱西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将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3、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明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7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依据等材料;4、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莱西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将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证明莱西市人民政府适用法律正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4、5有异议,认为证据4查询人没有出庭作证违反了行政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另外查询人的身份不确定,没有提供查询人的岗位信息和任职信息,且没有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对其保存的档案进行查询检索可见,无法证明被告履行了查询检索的义务。证据5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该答复没有引用具体法律,违反了行政诉讼法34、67条之规定,并且其声称没有对涉案地块清点、制作相关信息与其提供的证据四相互矛盾。对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提交证据2、3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没有举行听证,无法确定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何时向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提交了答复和相关证据,没有证据支持,可见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没有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复议程序违法。证据4、5真实性认可。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解顺星系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村民。2016年8月18日,解顺星向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位于上海路北、杭州路东、洙河西、洙河南(八亩地)四至范围内,2003年5月-6月对村民承包的基本农田进行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及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2016年9月5日,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西土信息公开【2016】7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你补正的信息公开申请,现答复如下:你申请“书面公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位于上海路北、杭州路东、洙河西、洙河南(八亩地)四至范围内,2003年5月-6月对村民承包的基本农田进行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及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信息,经核实,我市未制定该宗地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该信息不存在;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有:纪委监察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委。解顺星不服,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答复,责令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重新做出答复。莱西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西政复决字【2016】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西土信息公开【2016】7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西土信息复字【2016】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根据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西政复决字【2016】121号)的要求,我局作出以下答复:你申请“书面公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位于上海路北、杭州路东、洙河西、洙河南(八亩地)四至范围内,2003年5月-6月对351亩土地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及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信息,经核实,我市未制作该地块的清点、清障领导小组的审批文件;2003年该宗地报批时材料中不需要各单位参与清点的资料,我局也未制作该地块参与清点的各个单位信息。原告解顺星不服,于2017年3月17日再次向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莱西市人民政府受理后,通知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答复。2017年3月27日,莱西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答复书。2017年4月21日,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西政复决字【2017】1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述答复行为,并于2017年4月25日将该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的规定,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信息不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义务。其单方出具的查询证明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查找或检索相关信息的义务,不能证实其所称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综上,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土信息复字【2016】第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亦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西土信息复字【2016】第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二、撤销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西政复决字【2017】1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限令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炳良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王京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