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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洲洲与瑞金市不动产登记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洲洲,瑞金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31行初55号原告王洲洲。委托代理人王小东。委托代理人杨帆,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瑞金市不动产登记局。法定代表人汤春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启北,系该局登记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慧权,系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洲洲诉被告瑞金市不动产登记局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将多个行政行为合并起诉,经释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洲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洲洲负担。审 判 长  卢红伟人民陪审员  肖卿军人民陪审员  林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