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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609号罪犯张也,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省泗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海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门刑初字第05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09日交付江苏省句容监狱执行。2014年7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6月22日止)。2017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张也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张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应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也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张也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也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