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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卓如军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如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546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卓如军,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慈利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卓如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粤1973刑初89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卓如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卓如军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如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卓如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卓如军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刑初8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颖审判员 尹巧华审判员 陈婉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匡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