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龚正发与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发,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75号原告:龚正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光惠,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住所地黄石市广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200420083765。法定代表人:张杰,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崟,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龚正发与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正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正发负担。审 判 长 董 进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