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18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保生春;杨立雪;胡建龙;朱作堂;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180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保生春,男,1971年3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灵武市××楼。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立雪,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灵武市××楼。原告保生春、杨立雪与被告朱作堂、胡建龙、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宁0105民初1802-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营业室(账号:×××)存款24万元以及冻结申请人保生春所有的位于宁夏灵武市××街的产权产籍(房权证号:灵XX**号)。现因该案判决被告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判决已生效。保生春、杨立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营业室(账号:×××)存款24万元的冻结以及对申请人保生春所有的位于宁夏灵武市××街的产权产籍(房权证号:灵XX**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营业室(账号:×××)存款24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保生春所有的位于宁夏灵武市××街的产权产籍(房权证号:灵XX**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高俊梅人民陪审员XX林人民陪审员沈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小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