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62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抚松县吉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抚松县六合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吉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抚松县六合采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62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吉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刘超,系经理。被执行人抚松县六合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玲,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吉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六合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