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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景锋与被执行人邓云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锋,邓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李景锋,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委托代理人:柳永丰,朝阳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邓云奎,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邓云奎应支付申请人李景锋借款17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505.5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锋与被执行人邓云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艳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