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执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桂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桂清,黄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4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卢洲北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05734039F。法定代表人:林湧,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桂清,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黄长秀,女,1981年2月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桂清、黄长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桂清、黄长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桂清、黄长秀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桂清、黄长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215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