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822刑初92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万荣县,农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6年12月9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峰,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荣县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王静、王文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永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董某某为抵押借款,联系到制假证人员,向制假证人员先后两次提供其同学史某某位于运城市盐湖区花园新居的房屋信息、提供同学赵某某位于万荣县育英街枫苑小区的房屋信息,制作了房产证号为运城市房权证(2013)字第08***8号、运城市房权证盐湖区字第201***16号、万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5号三份房屋所有人为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三份房屋所有权证书均起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未在薛某某处抵押过房产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应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对伪造三个房产证的事实供认不讳;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涉案三本房产证是被告人提供房屋信息由制假人员制作,不是被告人本人制作,主要犯罪行为不是由被告人实施;被告人用假证借款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据被告人董某某所说借款都已还清。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与运城市泰鑫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董某某承包临猗县涑水河河道衬砌工程,具体工作为临猗县庙上乡的施工。因工程资金缺乏,被告人董某某联系同村居民董某甲借款5万元,董某甲同意帮其借款,但提出要付利息且需要抵押,被告人董某某为了能顺利借款,通过小广告联系到假证贩子,向假证贩子提供史某某位于运城市盐湖区花园新居及赵某某位于万荣县育英街枫苑小区的房屋信息,花费100元,要求假证贩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假证贩子为其制作了房产证号为运城市房权证(2013)字第08***8号、运城市房权证盐湖区字第201***16号、万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5号三份房屋所有人为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5月,被告人董��某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董某甲,借得人民币50000元。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采取同样手段,找假证贩子伪造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以此抵押向胡某某借得人民币20000元。因其没能按期还款,董某甲去上述房屋售楼部打听,发现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不是被告人董某某,随即报警。 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巡特警大队抓获,随即移送至万荣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6年5月25日,万荣县居民董某甲到万荣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其本村居民董某某和董某乙用假房产证从其处借得5万元,现联系不到。同年10月14日,万荣县公安局决定对董某某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万荣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主要内容:董某甲向公安机关递交报案材料、房产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 3、万荣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胡某某提供的被告人董某某给其抵押的房产证及借条,主要内容:2015年9月28日,董某某以花园新居房屋所有权证向胡某某抵押借款2万元。 4、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经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截止2016年5月31日,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并未颁布过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运城市房权证(2013)字第08***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坐落于花园新居的房屋在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未办房屋所有权证。 5、花园新居售楼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花园新居的房屋所有人为史某某,且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6、万荣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3,薛某某提供的被告人董某某给其抵押的房产证一份及借条三份,主要内容:2014年7月25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22日,董某某以万荣县枫苑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向薛某某抵押借款。 7、万荣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4,赵某某提供的万房权证(2006���字第000***35号房屋所有权证,主要内容:万荣县育英街枫苑小区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某。 8、万荣县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经查询,未发现“万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5号”房产证信息,位于万荣县育英街枫苑小区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某。 9、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职业等身份基本情况。 10、到案经过,2016年12月9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巡特警大队在盐湖区朝阳岗朝阳宾馆207房将董某某抓获。 二、物证 1、运城市房权证(2013)字第08***8号房屋所有权证,主要内容:被告人董某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2、运城市房权证盐湖区字第201***16号房屋所有权证,主要内容:被告人董某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3、万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5号房屋所有权证,主要内容:被告人董某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董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5月底6月初,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其在临猗县庙上屯承包了一个建造水渠的工程,让我帮他找5万元,我答应了,但要求出利息并且有抵押。我问他在运城有无房产,他说有,我就让他取钱的时候把房���证带上。最后经过协商,约定利息5分,董某某以其在运城的房子作抵押,并把他的房产证给我,我把自己从朋友处借来的5万元交给他。借款逾期董某某未还,我就去房产打听董某某提交的房产情况,经多方打听询问,董某某给我抵押的房产证是假的。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7月份左右,我朋友郭某某带着董某某来到我在临猗县城租住地,郭某某给我说董某某是他朋友,搞工程的。之后董某某给我说他在临猗县修黄灌渠,现在资金周转不开,想让我找3万元,用半个月,利息2分,他将他的黑色现代车押在我这里,等结本息的时候再将车开走。我看了车之后觉着可以,就给了董某某现金3万元。董某某将车停在���门口,并把车钥匙和行车本都给了我,董某某连续两次向我抵押车辆借款3万元,均按期归还本息。过了一个月左右,董某某说工程还没有完工,需要垫资,他在运城有好几套房子,他先把其中一套房子的手续押到我跟前,让我给他再拿2万元,用款时间和利息同前,我同意后就与董某某一起到其运城居住的单元楼里拿上房产证,在车上董某某给我出具了借条,我到临猗县某信用社取2万元交给董某某。借款到期后,董某某一直推脱不还。2016年3、4月,董某某跟我说,抵押的车到审车时候了,让我和他到运城审车,审完车交给我,让我将车卖掉好还我钱。我就和董某某开车到运城市车管所后,他开车跑了。董某某抵押给我的房产证,我去花园新居小区售楼部打听,工作人员说我这个房产证是假的。我不信,又到物业打听,才知道这套房确实不是董某某的,后来还能联��到董某某,但他一直说他在外面干工程,等他回来再说。 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与董某某是初中同学,2014年6、7月份,董某某跟说我他在运城包下一个工程,想把他东西放到我的房子里,我就把房屋钥匙给了他,并给他说了具体房号。2015年8、9月份,花园新居物业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把房子卖了,我就联系董某某,问他是不是把我房子抵押出去了,他说他用我房屋信息做了个假房产证,但对我没影响。我就跟他要回钥匙,后来董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董某某拿一个假房产证作抵押在他跟前拿了一些钱,他调查后发现房子是我的,就问我是不是我的。这房屋是2012年7月23日我在运城市盐湖区花园新居购买的,款��付清,但至今没有房产证。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董某某是朋友关系,几年前我在外做生意,枫苑小区的房子空着,董某某就跟我说让他住段时间,我就把钥匙给了他,期间没有收他房租,董某某只交他居住期间的物业水电费,我没有把房子卖给董某某,也未将房产证借给过他。2015年后半年,有两个人一个年轻人、一个老头来我家说董某某将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抵押到他那里借了钱,并问我枫苑这套房子是不是董某某的,我说不是,就把房产证给那个人看,他还用手机拍了照。我给董某某打电话问怎么回事,董某某不接我电话。一会董某某给那个老头打了电话,老头就走了。 5、证人董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6月份,董某某用一个房产证作抵押向董某甲借款5万元,2016年5月25日董某某和董某甲“房产证抵押代款协议书”上面证明人是我,签订协议时我、董某甲、董某某在场,没有董某乙,我不是担保人,只是证明人。 6、证人董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董某某前妻,2016年12月5日离婚,我和董某某在运城没有买过房子,董某某在运城市盐湖区花园新居小区没有房产。 7、证人薛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7月份,我儿子薛某甲给我说有个伙计在运城买了房子要内修需要用钱,通过借钱,我认识了董某某,第一次向我借款3万元。之后董某某又以他爸在西安住院需要钱的理由两次向我借款共5万元,董某某第二次跟我借2万元时抵押了位于万荣县枫苑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来他不还钱,我就去打听这套房产,发现房产证有问题,居住人是赵某某,而且也有房产证,赵某某给董某某打电话,他不接。一会儿董某某给我打电话,他说等工程款结了就归还我本息。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董某某2017年5月2日的供述,主要内容: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我一直与董某甲保持联系。 2、被告人董某某2017年6月29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在朋友“小胖”他爸(薛某某)跟前借过钱,分几次借的,总共是几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当时我在万荣开了几年商店,没有挣到钱,为了在朋友跟前有面子,我就说自己在万荣买了房子,并且做了几个房产证。我最后一次在“小胖”爸跟前借钱之后,我去给他清利息,买了一条烟,房产证(万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5号)我正好从运城捎回来,就一起放��了装烟的袋子里,我清完利息后,就忘拿这个房产证了,我肯定没有拿这个房产证作抵押。房产证是我从小广告上看的制证电话,打电话制作的假证,花了100元。万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5号是在“小胖”爸跟前借完钱之后制作的。这套房产所有权人实际上是汉薛镇“波娃”的,因为我在这套房子里住过,所以知道房产信息。我在“小胖”爸跟前借的钱本息都还清了,借条没有抽走,因为我和“小胖”关系比较好。2015年6、7月份,经临猗一个朋友介绍认识,我跟临猗县卖炭的人跟前借过2万元,当时我还在临猗县干修涑水河渠的工程。在卖炭人跟前借钱时,抵押了一个房产证。这个房产证也是假的,通过小广告打电话让制假证的人做的,花了100元。因为想在别人跟前借钱,所以做了这个假房���证(运城市房权证盐湖区字第201***16号),借钱后我给他出具了借条。2016年的时候,临猗这个人和我姐一起在我卡上取了2万元左右,剩余欠他的钱我姐给他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把借款转到了我姐名下,相当于和我没关系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房屋权利性质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被告人董某某为了向他人借款作抵押,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董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董某某构成坦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建杰 审 判 员 薛印端 人民陪审员 李蔚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 露 书 记 员 贾颖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