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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0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金永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金永康,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890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34271133H)。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代表人:李昆红,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依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永康,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109333821)。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B座7楼。法定代表人:洪承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金永康、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计85.5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利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