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国平与杨艳平、李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平,杨艳平,李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3民初458号原告:徐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洪湖市××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艳平(曾用名杨彦平)。被告:李德霞。原告徐国平诉被告杨艳平、李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艳平、李德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国平诉称,2016年7月31日被告杨艳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00000元,并承诺代其偿还在峰口农业银行的同期贷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告杨艳平未按约定偿还此贷款,后我多次向被告杨艳平催讨此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偿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此,特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艳平、李德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被告杨艳平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徐国平借款10000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艳平至今未予偿还,且现下落不明。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杨艳平、李德霞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形成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户籍证明,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杨艳平所欠原告徐国平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由于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德霞系被告杨艳平之妻,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德霞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艳平、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徐国平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杨艳平、李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涂水星人民陪审员 付会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作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