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终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茂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茂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号。法定代表人:隆益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勇,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菁,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茂建,男,生于1960年1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敬君,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茂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2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2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一审审理中对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康茂建之间诉争款项的性质、收款人、金额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晓东审 判 员 黎 明审 判 员 郭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志民书 记 员 魏廷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