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世芝与罗秀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芝,罗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芝,女,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罗秀英,女,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李世芝与罗秀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2日向罗秀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秀英在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世芝劳务费1008元,但被执行人罗秀英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秀英2017年10月份工资600元、11月份工资408元,计1008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先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