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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鲁亚飞与周书文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亚飞,周书文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93号原告:鲁亚飞,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证码429006199010123035),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向炜,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书文,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亚飞与被告周书文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亚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书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亚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鲁亚飞负担。审判员  岳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韩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