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鲁亚飞与周书文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亚飞,周书文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93号原告:鲁亚飞,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证码429006199010123035),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向炜,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书文,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亚飞与被告周书文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亚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书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亚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鲁亚飞负担。审判员 岳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韩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