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8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海光电源有限公司与王孝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海光电源有限公司,王孝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8444号原告:浙江台州海光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大麦屿经济开发区龙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董金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苑玉,玉环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孝镇,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海光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孝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