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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温小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4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小华,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36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温小华饮酒后驾驶长安小型面包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出发,经石板镇天池村时搭载罗某前往白市驿,当行至白彭路明品福冻库路段时,与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随后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温小华有酒驾嫌疑,但温小华拒绝接受酒精呼气测试。随后民警将温小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温小华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16.3㎎/100ml。到案后,温小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温小华赔偿了周某、罗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温小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温小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小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善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