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齐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衣冠琳、张璐璐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齐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中捷商贸有限公司,衣冠琳,张璐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齐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刘宗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百中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王忠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衣冠琳,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璐璐,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济南齐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平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百中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中捷公司)、衣冠琳、张璐璐因合同纠纷一案,齐平建筑公司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民初25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齐平建筑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上诉人齐平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百中捷公司之间曾发生多笔票据转让业务,均签署有《商业承兑汇票抵押承诺书》。其次,上诉人齐平建筑公司依据被上诉人衣冠琳代表被上诉人百中捷公司签署的《商业承兑汇票抵押承诺书》中,双方对管辖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如由此引起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愿意接受贵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中的“贵公司”即上诉人齐平建筑公司,上诉人齐平建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系约定的管辖法院。二、原审裁定无视当事人之间关于管辖问题的合法有效的约定,径直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属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抵押承诺书》中约定由上诉人齐平建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就合同纠纷进行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三、被上诉人衣冠琳、张璐璐、百中捷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被上诉人衣冠琳、张璐璐是否负有债务清偿义务系属实体审理查明问题,不能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鉴于被上诉人衣冠琳、张璐璐为被上诉人百中捷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其对《商业承兑汇票抵押承诺书》中的管辖约定应属明知,且其在本案中为处于依附或从属地位的当事人,亦理应受到主债务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的约束。四、原审法院立案审理的百中捷公司(该案原告)起诉刘凯、刘宗琴(该案被告)合同纠纷(即(2017)鲁0113民初2352号)一案所涉纠纷与本案所涉纠纷系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引发,两案存在牵连关系,应合并审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百中捷公司、衣冠琳、张璐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一审审理期间,齐平建筑公司提交二张各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票面记载均为出票人:山东华吉久茗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安市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市南支行,出票金额:50万元,到期日:2017年2月2日。齐平公司在上诉期间,随上诉状提交一份《商业承兑汇票抵押承诺书》中,该承诺书由承诺人刘强出具,未载明抵押的商业承兑汇票号码及抵押权人的名称。刘强承诺如引起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愿意接受贵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承诺书尾部附有承诺人单位“泰安市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欣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张兴明印”印鉴。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因转让票据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被告之一的百中捷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历下区,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本案移送百中捷公司住所地的济南历下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齐平公司上诉期间提交的《商业承兑汇票抵押承诺书》,并非由齐平建筑公司与百中捷公司或衣冠琳签订,且《商业承兑汇票抵押承诺书》中亦未载明商业承兑汇票的票号及汇票票面记载内容,故《商业承兑汇票抵押承诺书》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条款,对本案原告、被告之间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受理的百中捷公司与刘凯、刘宗琴合同纠纷[(2017)鲁0113民初2352号]一案,案件所涉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与本案所涉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内容不同,两案并非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引发的纠纷,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并审理之情形。综上,上诉人齐平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