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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衡阳市鑫诚和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阳市鑫诚和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催10号申请人:衡阳市鑫诚和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工业园新星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雁,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衡阳市鑫诚和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衡阳市鑫诚和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70005132081042、票面金额壹万贰仟伍佰零玖元叁角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衡阳市鑫诚和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衡阳市鑫诚和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徐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