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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绪良与彭学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绪良,彭学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524号之一原告:胡绪良,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菊,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仉菁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学干,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人,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华油三中东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华,河北宾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绪良与被告彭学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胡绪良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绪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绪良负担。审 判 长  毕伯平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