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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勉与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勉,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勉,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生。现在:咸阳市渭城区物资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630455-0。法定代表人:吴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266261-6。法定代表人:吴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陈杨寨世纪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8799940-3。法定代表人:吴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张勉与上列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668.0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