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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芳与周裕忠、刘华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周裕忠,刘华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913号原告周芳,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周裕忠,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刘华兰,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芳诉被告周裕忠、刘华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芳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其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黎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