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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东凌与黄丽宝、吕联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凌,黄丽宝,吕联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864号原告:黄东凌,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黄丽宝,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吕联展,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林、陈金埕,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东凌因与被告黄丽宝、吕联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东凌及被告黄丽宝、吕联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林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黄东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丽宝、吕联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东凌撤回对被告黄丽宝、吕联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原告黄东凌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苏玉茹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