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5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珂发与裕民县阳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珂发,裕民县阳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5民初594号原告:赵珂发,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额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系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裕民县阳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友好北路阳光商贸城十一号楼二层。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仁禄,系裕民县阳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经理。委托代���人:孙发林,男,汉族,1961年5月5日出生,系裕民县阳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国银,系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珂发诉被告裕民县阳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珂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珂发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珂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10元,投递费55元,共计2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珂发负担。审判员 滕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