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耿某1与耿某2赡养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1,耿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3254号原告:耿某1,男,195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耿某2,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耿某1与被告耿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耿某1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1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耿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耿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宏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