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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耿某1与耿某2赡养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1,耿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3254号原告:耿某1,男,195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耿某2,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耿某1与被告耿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耿某1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1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耿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耿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宏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