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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肖由建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由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47号罪犯肖由建,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泰宁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建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由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257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闽04刑更1444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由建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时间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307分。2016年5月至2017年7年累积考核分1487分,表扬2次。另查明,罪犯肖由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杉城司法所出具了罪犯肖由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由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由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