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焦传国、王凤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传国,王凤海,李振伟,苏平,哈尔滨新南美花园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3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传国,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和利型煤厂业主,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凤海,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哈尔滨市道里区鑫南美花园浴场业主,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振伟,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平,女,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哈尔滨新南美花园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56号。法定代表人:孙洪毅,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焦传国因与被申请人王凤海、李振伟、苏平、原审被告哈尔滨新南美花园洗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焦传国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法院将本案提起再审。王凤海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李振伟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苏平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哈尔滨新南美花园洗浴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证人赵某、孙某的证人证言互为佐证地证明王凤海经营鑫南美花园洗浴有限公司的时间应为2009年之前,此后,李振伟继续经营。而焦传国提交的送货单时间均为2011年,并且没有王凤海接收型煤的签字或者签章。综上,焦传国没有证据证明王凤海接收型煤的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焦传国向王凤海主张权利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支持,其再审主张只有陈述,没有证据的支持,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焦传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传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启龙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