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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饶市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江西裕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江西裕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眍茶山花苑A区2栋5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089173-3。法定代表人屈道远,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裕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我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岗片区汽摩配产业园一经路以西二纬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544280107。法定代表人余金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裕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赣062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江西裕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裕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被执行人江西裕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金额387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辉审 判 员  丁晒样审 判 员  夏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洪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