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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7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杰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4020号原告:张杰,男,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运勇。原告张杰诉被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起诉状并安排诉前调解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据此,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姣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