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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6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玉与季晓强、季松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季晓强,季松林,南通松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6057号原告:陈玉,女,195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松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晓强,男,199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叶,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松林,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第三人:南通松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30738314J,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家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季松林,经理。被告季松林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玉与被告季松林、被告季晓强、第三人南通松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4元,减半收取计6067元,由原告陈玉负担。审判员  季渭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