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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易某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易某某,雷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2民初125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易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缺席)被告雷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易某某、雷某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易某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易某某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6000元,并自2017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偿还欠款日止;被告雷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原告受雇于被告易某某帮其开挖掘机,双方约定由被告易某某每月付给原告的工钱为5500元。2016年11月,双方结算工钱,被告易某某尚欠原告16000元工资未支付。2017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催讨工钱,被告易某某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的工钱,并出具了欠条一张,承诺2017年6月4日前清偿原告的工钱,被告雷某某自愿为该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欠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易某某仍拒不偿还工钱,并故意与原告失去联系,现下落不明。原告认为,被告易某某拒不支付其工钱,侵犯了其劳动后取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雷某某为该债务的保证人,应当与被告易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欠条1张,拟证明被告易某某欠到原告工资款16000元,被告雷某某为该债务保证人。被告易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雷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原告应当先请求被告易某某偿还工钱,其作为保证人,责任在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原告杨某某经被告雷某某介绍帮被告易某某开挖掘机,工资为每月5500元。直到2016年11月20日,原告总共帮被告易某某做了9个月的工,易某某只付了原告30000元工资,下欠19500元。2017年3月4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易某某欠到原告工资款16000元,由被告易某某于2017年6月4日一次性付清,被告雷某某作为保证人为前述款项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易某某、雷某某至今均未向原告清偿16000元工资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的当庭陈述以及提供的欠条1张,并经当庭质证核实,可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易某某聘请原告杨某某为其开挖掘机,并支付相应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向被告易某某提供劳务后,有按约定获取报酬的权利,被告易某某在支付一部分报酬后,尚欠原告的工资款16000元,并拒不支付,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雷某某为上述债务提供了书面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易某某的16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杨某某请求二被告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5日起计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于法有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易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的工资款16000元,并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5日起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雷某某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邝振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泽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