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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清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州市彦栋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常州常捷电动车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彦栋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常捷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清终1号申请人:常州市彦栋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兴镇路。法定代表人:孙志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常州常捷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工业区秦岭路8号。法定代表人:邹国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市彦栋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栋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常捷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捷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破申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彦栋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彦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市彦栋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俊审判员  王 星审判员  赵德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