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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忠禄与李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禄,李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3880号原告:任忠禄。身份证号码:xx被告:李冶。身份证号码:××原告任忠禄诉被告李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10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忠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忠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405元,由原告任忠禄负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伟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