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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中房集团山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号(乙)院。法定代表人王贻芳,所长。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山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凤凰小区综合楼二层。法定代表卫长义,董事长。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与中房集团山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科远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5)一中民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撤回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新审判员  周明珠审判员  宫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