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国锋与任永波、王宝杰、孟庆滨、李广文、李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锋,任永波,王宝杰,孟庆滨,李广文,李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锋,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任永波,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宝杰,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孟庆滨,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李广文,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李人鹏,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05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孙国锋与任永波、王宝杰、孟庆滨、李广文、李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8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605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永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