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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玉仁与黄庆林、黄美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仁,黄庆林,黄美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3294号原告:黄玉仁,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黄庆林,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美玉,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玉仁诉被告黄庆林、黄美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黄玉仁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玉仁以本案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黄庆林、黄美玉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玉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黄玉仁负担。审 判 长  林丽勇人民陪审员  郭丽宇人民陪审员  翁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永珍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