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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7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克锋与许昌华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锋,许昌华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700-2号申请执行人:张克锋,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许昌华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姚懿鸿,任经理。被执行人:李XX,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克锋与被执行人许昌华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XX民间借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