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张彦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张彦玲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10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路,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爱和,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佟飞,该院急诊科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玲,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勤,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张彦玲之夫。委托代理人王国军,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与被上诉人张彦玲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少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供了《医疗过失参与度等级对照表》,其中轻微责任理论系数值为10%,原判将责任比例定为20%明显过高。被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提供正式发票等相关有效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少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靳建军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