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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长清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319号李长清:你为犯受贿罪一案,对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刑终103号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你到检察院投案,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依法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2009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你通过被告人张迁杰,利用张迁杰担任迁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科科员的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在明知赵俊、赵常利、虞小凤不符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条件,仍然违规为上述三人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此过程中,你收受被告人赵飞、虞长、赵俊及其妻子刘书英给予的贿赂款71000元。2011年4月,迁安镇阚庄村平改拆迁过程中,被告人赵俊、赵飞、虞长用其持有的假证,要求享受同等待遇,严重影响了拆迁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你于2011年8月10日主动到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迁杰、赵飞、虞长、赵俊和你的供述,证人刘大伟、霍金山、张XX、陈志勇、马维凤、刘书英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原判决认为你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张迁杰职务上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你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以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二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你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你的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你上诉,维持原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你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做判处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