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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11054冒建兰与林海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建兰,林海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1054号原告:冒建兰,女,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威野堰区。被告:林海铜,男,199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益寿南路766号万锦世嘉二区1、2号商铺第1-3层。负责人:杭克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媛,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冒建兰与被告林海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冒建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冒建兰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建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冒建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