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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鑫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许斌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鑫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许斌清,刘李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2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胜利北街816号。法定代表人:陈玉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斌清,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李芹,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陈希,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福建鑫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斌清、刘李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鑫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珊珊审判员  陈利强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夏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