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春娥、刘艳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娥,刘艳兰,卢绍平,黄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娥,193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申请执行人刘艳兰,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申请执行人卢绍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黄庆海,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本院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娥、刘艳兰、卢绍平与被执行人黄庆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庆海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春娥、刘艳兰、卢绍平人民币163646.8元,承担诉讼费3712元及执行费231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庆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黄庆海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庆海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庆海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要求申请执行人黄春娥、刘艳兰、卢绍平1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黄庆海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黄春娥、刘艳兰、卢绍平逾期未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月生审 判 员 谢金荣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兴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