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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增华、白玉梅、吴发明、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增华,白玉梅,吴发明,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1152号原告: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桂福,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林,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尊强,职务客户经理。被告:吴增华,男,1958年9月15日生,住铁力林业局。被告:白玉梅,女,1956年11月22日出生,住铁力林业局。被告:吴发明,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铁力林业局。被告:王华,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铁力林业局。原告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增华、白玉梅、吴发明、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9元免交。审判员  韩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招君 来自